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相對人丙○○、甲○○各負擔二分之一),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錦昌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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