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債權人麗寶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芳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勝昌 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表明本件債務人為何(究為簡勝昌?或大維美食館?或簡
勝昌與大維美食館均是)?㈡釋明大維美食館之組織型態(例如獨資等),並表明其負
責人為何?㈢表明對簡勝昌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㈣表明對大維美食館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