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68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吳復興
吳中興 吳永興 吳美珍 吳愛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吳復興、吳中興、吳永興、吳美珍、吳愛珍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王月英 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復興、吳中興、吳永興、吳美珍、吳愛珍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復興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44,447元,及自民國9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十二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查被告吳復興名下有因繼承訴外人王月英之遺產,而與被告吳中興、吳永興、吳美珍、吳愛珍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至今尚未進行協議分割,致原告不能就該房地進行變價受償,原告代位被告吳復興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自屬有據。爰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第242條規定為請求,並聲明:代位請求分割被告間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王月英之遺產,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3 司執蘭 字第103644號債權憑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吳復興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資料。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代位人吳復興對原告負有債務尚未清償,而其繼承王月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後,迄今未能協議分割,亦未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其可分得之遺產取償,須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對其分得部分取償,且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被告吳復興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被告吳復興可分得遺產部分取償,原告為保全其對被告吳復興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有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被告吳復興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而訴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必要。從而,原告代位被告吳復興行使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請求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再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而裁判上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係屬法院之職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共有人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酌定時之參考而已(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如附表一所示王月英之遺產,既係由被告吳復興、吳中興、吳永興、吳美珍、吳愛珍等五人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4條第1款規定,應繼分各五分之一,是本院斟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確與依繼承登記之各繼承人利益均相當,且各繼承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就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各繼承人而言均屬有利,故原告請求由被告五人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依應繼分各五分之一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核屬公平、適當之分割方式。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被告吳復興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諭知應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應以由系爭遺產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等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永和區│永安││0937││113.68│公同共有1分之1│├─┼───┼────┼───┼───┼───┼───┼────────┼────────┤│2│新北市│永和區│永安││0938││48.52│公同共有1分之1│└─┴───┴────┴───┴───┴───┴───┴────────┴────────┘┌─┬──┬───────┬───────┬─────────────────┬─────┐│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1│0001│新北市永和區永│一層樓磚造│一層:73.53││公同共有1│││3│安段0937地號││││分之1││││-------------││││││││新北市永和區自││││││││由街77巷20弄1││││││││號│││││└─┴──┴───────┴───────┴──────────┴──────┴─────┘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吳復興│1/5│├──┼──────┼─────┤│2│吳中興│1/5│├──┼──────┼─────┤│3│吳永興│1/5│├──┼──────┼─────┤│4│吳美珍│1/5│├──┼──────┼─────┤│5│吳愛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