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照護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 門諾壽豐 護理
之家法定代理人 江筱蕙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 周鍾四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護費事件,原告先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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