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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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8號聲請人 林寶惠 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相對人 徐兆緯
黃清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寶惠與相對人徐兆緯及黃清妹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函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相對人徐兆緯迄今仍未回覆本院表示有調解意願,此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依本件法律關係之性質,縱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清妹到場為調解,亦無調解成立之望。準此,依首揭法規意旨,本件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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