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