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義評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⑴聲請人現年僅30歲卻已負債高達170萬餘元,請詳加釋明
負債之原因為何?積欠之債務自何時起不能支付?不能支付以前之付款來源。
⑵聲請人應提出受其扶養之人( 黃天寶黃佳萱黃伯宇 )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
⑶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97年7月起至98年12
月31日止任職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萬餘元,且自97年11月間起已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薪資,惟聲請人前兩年必要支出每月平均高達4萬7千餘元,明顯收支不平衡,聲請人應說明在前揭狀況下係如何因應生活上之開銷?是否尚有其他收入來源?⑷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必要支出欄第13項為「土地
貸款」支出,然聲請人財產目錄內並無財產資料,應說明列載此筆土地貸款之原因及與聲請人之關係。
⑸聲請人應提出所有銀行存款存摺自97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明細影本。
⑹聲請人現任職何處?請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10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⑺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其還款來源。
⑻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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