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顧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1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帝贈品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87年10月31日│70,000元│UC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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