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小娟
伊帝 .馬來原名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伊帝.馬來(原名 趙偉延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