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53弄37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3、4、6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附表所示
2、3、4、6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及分別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5之罪定執行刑,並經本院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48號裁定,並於同年9月26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一件在卷可徵。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4、5、6之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其中附表編號3、4、6之部分,業經前揭裁定減刑確定,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而附表編號5之部分,刑度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8款,亦不得予以減刑,均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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