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惟查被告甲○○業於96年8月21日在台中縣○○鄉○○村○○路○段○○○號前,因酒精性肝病變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爰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