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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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詠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及109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張詠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數量、扣案時、地及證據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經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均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附表:│├────────────────────────────────────────┤│【卷宗代號說明】││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 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080246084號卷。││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卷。││本院卷:本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卷。│├──┬──────┬─────────┬────────┬───────────┤│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及說明│扣案時、地│證據│├──┼──────┼─────────┼────────┼───────────┤│1│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含包裝袋3只│108年5月18日下午│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其中2小包白色結│2時35分許,在被│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晶之甲基安非他命檢│告位於臺南市歸仁│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驗後檢體用罄,○○○區○○○街○○號之│12至15頁)。││││沾附於包裝袋上之微│住處查獲扣案。│⑵扣案物品照片(警卷第││││量殘渣;另1小包米│(偵查案號:108│25至27頁、第33頁)。││││色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年度毒偵字第1498│⑶108年7月26日高市凱醫││││命檢驗後淨重0.034│號)│驗字第60196號高雄市││││公克)。││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16頁)。│├──┼──────┼─────────┼────────┼───────────┤│2│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1只│108年7月25日上午│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11時20分許,在被│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後檢體用罄,僅餘沾│告位於臺南市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區○○○街○○號之│第19至23頁)。││││殘渣)。│住處查獲扣案。│⑵扣案毒品照片(本院卷│││││(偵查案號:108│第25至26頁)。│││││年度毒偵字第1982│⑶108年9月27日高市凱醫│││││號)│驗字第61196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本院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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