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健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