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家T-HOUSE卡爾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興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慧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馬慧菁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馬慧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馬慧菁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馬慧菁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通知單、公告等)。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