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4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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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1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5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