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理人 施錦川 債務人 翁健文 債務人 劉依樺
一、債務人翁健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翁健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依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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