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75號原告 林亞叡 訴訟代理人 江志光 被告 邱錫井
邱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共有物為新北市○○區○○段○○○○○○○○○○○○○○○○○○○○○○號之不動產,而原告代位訴外人 邱坤益 請求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各為1/3。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叁萬柒仟肆佰元【計算式: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覆本院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分別為727,800元+600,200元+490,300元+807,900元+811,200元=3,43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