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添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證罪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己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添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
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