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苗簡調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苗簡調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苗簡調字第194號聲請人 汪綉琴 相對人 陳春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6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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