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1編號1至9、附表2編號1至7、附表3編號1至31、附表4編號1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4編號1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1編號1至9、附表2編號1至7、附表3編號1至31、附表4編號1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因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及強制工作3年,並經裁定定應執行
1年及強制工作3年,於87年9月5日入監執行,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50萬元確定,接續上開案件執行,徒刑部分於92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罰金部分於92年10月23日至93年4月19日易服勞役完畢,徒刑部分假釋期滿日為94年6月14日,於假釋期間仍不知悔改,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製造具有殺傷力子彈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12月底起,至
94年1月26日數日前某日止,連續在其租屋處即屏東市復國
6巷10號,以其所有挫刀、老虎鉗、電鑽等工具,及先前向 王仁宏 (另經檢察官偵查中)位於屏東市○○路138之19號「國揚防衛器材店」、屏東市瑞光夜市「原宿」玩具槍店中,購買之槍身,裝上已磨製之槍管加以組裝,另將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火藥、金屬彈頭,改造成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8支(附表1編號1至5、附表2編號1、附表3編號1及附表4編號1所示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54顆(附表1編號6、7及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子彈),其餘附表1編號8、9、附表2編號4至7、附表3編號2至14所示之槍、彈,因尚未製造完成而不具有殺傷力。
二、甲○於製造上開附表4編號1所示之槍枝後,明知槍枝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枝,未經許可,不得出借,復未經許可,在94年1月26日前數日,在上開租屋處附近,將附表4編號1所示之槍枝出借予 莊朝政 。
三、甲○於製造上開槍枝及子彈後,明知槍枝及子彈,非經許可不得販賣,復未經許可,與 王治豪 、 李峰賢 共同基於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及子彈之犯意聯絡,由王治豪與李峰賢,與 曾順寶 談妥以新台幣44萬元價格販賣附表1編號1至5、附表2編號1之槍枝6枝及附表1編號6、7、附表
2編號2、3之子彈54顆予曾順寶。於94年1月26日下午2時許,王治豪、李峰賢、甲○相約在屏東市○○路○○○號寶建醫院對面之某機車行門口,甲○即依約交付附表1、2所示之槍彈予王治豪欲由其交付予曾順寶,嗣王治豪認附表2編號1所示之槍枝因滑套不順,不宜交付,故先置放於李峰賢所駕之車號00–2622號車上,同日17時15分許,王治豪攜甲○交付之附表1所示之槍、彈,至屏東市○○路○○號「耕讀園」茶坊欲交貨,尚未完成交付而販賣未遂即為警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1所示之物。後循王治豪之供述下,警方於同日18時許○○○鄉○○路○○號前查獲李峰賢,在上開車內起出附表2所示之物。再依李峰賢之供述,警方於同日18時30分許,在屏東市復國6巷10號住處查獲甲○,扣得附表
3、附表3之1所示之物。另於94年5月6日17時20分許,經警持拘票、搜索票至高雄市○○○路○○○巷○號3樓之2拘提並搜索而查獲莊朝政,並扣得附表4所示之槍枝。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偵辦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王治豪、李峰賢、曾順寶、莊朝政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附表1至4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㈠、附表1編號
1所示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槍身組合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滑套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㈡、附表1編號2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㈢、附表1編號3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㈣、附表1編號4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㈤、附表1編號5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㈥、附表2編號1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㈦、附表3編號1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㈧、附表4編號1之物(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鑑定結果,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槍身組合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滑套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㈨、附表1編號6之物,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具直徑9m
m之金屬彈頭,均具殺傷力。㈩、附表1編號7之物,經送鑑定結果,認由玩具彈殼加裝直徑約7.8mm金屬彈頭改造而成之改造子彈,均具殺傷力。、附表2編號2之物,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具直徑9mm之金屬彈頭,均具殺傷力。、附表2編號3之物,經送鑑定結果,認由玩具彈殼加裝直徑約7.8mm金屬彈頭改造而成之改造子彈,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月27日刑鑑字第0940016817號及94年5月17日刑鑑字第0940074091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偵查卷第47至第55頁、本院卷第27至第28頁),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足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自94年1月28日起施行,其中:㈠、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業經修正刪除,並另於修正後同條例第8條第1項增列:「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㈡、第11條第2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刪除,並另於修正後同條例第8條第2項增列:「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就前開條文修正前、後相互比較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論處。次按非法製造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果同時製造之違禁物,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或同為爆裂物),縱令製造完成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支子彈、數顆爆裂物)仍屬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除非同時製造2種以上不同種類之違禁物客體(如同時製造手槍及子彈,或手槍及爆裂物),始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問題(參考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213號判決)。再按槍、彈之販賣行為,就賣出行為而言,主要包括買賣雙方對價金及標的物意思表示之合致,以及為標的物之槍彈及價金之交付,故槍、彈之買賣雙方就槍、彈之價金、數量若已有合意,自難謂尚未著手於販賣行為,至槍、彈是否已交付,則屬既、未遂之問題。從而,買賣雙方就價金及所買賣者為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如已有合意,即屬著手販賣,而事後因故未完成槍彈之交付,應屬販賣未遂。是核被告甲○:㈠、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罪、第11條第5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未遂罪、第12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第12條第5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未遂罪。㈡、事實欄二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未經許可出借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罪。㈢、事實欄三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同條例第12條第5項、第1項未經許可,販賣子彈未遂罪。被告就事實欄三之犯行,與王治豪及李峰賢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製造、販賣(未遂)改造槍枝及土造子彈,其持有槍枝、子彈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製造或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罪。又被告事實欄一先後多次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子彈既遂及未遂犯行,均時間緊密,方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而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分別論以情節較重之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子彈既遂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事實欄一所為,於同一時段期間內,以同一組工具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土造子彈,係一行為同時製造改造槍枝及土造子彈,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既遂罪處斷。被告事實欄三以一行為販賣槍枝及子彈,應從重論處較重之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未遂罪。被告連續製造改造槍枝之行為與販賣改造槍枝未遂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連續製造行為既遂論科。被告連續製造改造手槍之行為與出借改造手槍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公訴人雖未就事實欄一製造手槍未遂、製造子彈未遂部分事實提起公訴,然該部分之事實既與公訴人起訴之製造手槍、子彈既遂之犯罪事實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由於槍彈可在瞬間取人性命或致人傷殘,嚴重威脅一般民眾生命、身體之安全,而被告製造改造槍枝、土造子彈之數量非微,足以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對治安造成之危害甚鉅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製造及出借手槍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附表1編號1至5、附表2編號1、附表3編號1、附表4編號1所示之改造手槍共8枝,附表1編號6、7、附表2編號2、3所示子彈共34顆(扣除已試射而滅失者),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1編號8、9、附表2編號4至7、附表3編號2至3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製造或預備供製造槍枝、子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3之1所示之制式霰彈,因被告所涉犯持有制式霰彈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上開制式霰彈與本件犯罪並無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2條第2項、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祝君附表1: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貝瑞塔廠FS型│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半自動改造手槍││,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槍身組合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滑套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仿貝瑞塔廠FS型│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半自動改造手槍││,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3│仿貝瑞塔廠FS型│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半自動改造手槍││,認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4│仿WALTHER廠PPK/S型│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半自動改造手槍││,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5│仿WALTHER廠PPK/S型│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半自動改造手槍││,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6│制式土造9mm子彈│10顆(3顆│均具直徑9mm之金屬彈頭,││││經試射,餘│均具殺傷力。││││7顆。)││├──┼─────────┼─────┼────────────┤│7│改造7.8mm子彈│29顆(10顆│由玩具彈殼加裝直徑約7.8m││││經試射,餘│m金屬彈頭改造而成之改造││││19顆。)│子彈,均具殺傷力。││││││├──┼─────────┼─────┼────────────┤│8│手槍彈匣│3個│供改造手槍之用│├──┼─────────┼─────┼────────────┤│9│8釐米手槍彈匣│2個│供改造手槍之用│└──┴─────────┴─────┴────────────┘附表2: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1│仿COLT廠半自動改│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造手槍││,認係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土造9mm子彈│顆(4顆│均具直徑約9mm之金屬彈頭││││經試射,餘│,認具殺傷力。││││6顆。)││├──┼─────────┼─────┼────────────┤│3│改造7.8mm子彈│5顆(3顆│由玩具彈殼加裝直徑約7.8││││經試射,餘│mm金屬彈頭改造而成之改造││││2顆。)│子彈,認具殺傷力。││││││├──┼─────────┼─────┼────────────┤│4│玩具9mm子彈│1顆│不具殺傷力。供改造子彈之│││││用。│├──┼─────────┼─────┼────────────┤│5│彈殼│1顆│不具殺傷力。供改造子彈之│││││用。│├──┼─────────┼─────┼────────────┤│6│槍管│1枝│供改造手槍之用。│├──┼─────────┼─────┼────────────┤│7│四五手槍彈匣│1個│供改造手槍之用。│└──┴─────────┴─────┴────────────┘附表3: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貝瑞塔廠M9型半│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自動改造手槍││,認係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玩具子彈│5顆│均不具殺傷力。│├──┼─────────┼─────┼────────────┤│3│彈匣│1個│供改造槍彈之用。│├──┼─────────┼─────┼────────────┤│4│改造霰彈槍管│1枝│供改造槍彈之用。│├──┼─────────┼─────┼────────────┤│5│改造手槍槍管│6枝│供改造槍彈之用。│├──┼─────────┼─────┼────────────┤│6│未改造手槍槍管│3枝│供改造槍彈之用。│├──┼─────────┼─────┼────────────┤│7│霰彈槍零件│1組│供改造槍彈之用。│├──┼─────────┼─────┼────────────┤│8│槍枝零件│1包│供改造槍彈之用。│├──┼─────────┼─────┼────────────┤│9│滑套│1個│供改造槍彈之用。│├──┼─────────┼─────┼────────────┤│10│改造子彈半成品│1包│供改造槍彈之用│├──┼─────────┼─────┼────────────┤│11│彈頭模具│5個│供改造槍彈之用。│├──┼─────────┼─────┼────────────┤│12│鉛球│1包│供改造槍彈之用。│├──┼─────────┼─────┼────────────┤│13│銅條│5枝│供改造槍彈之用。│├──┼─────────┼─────┼────────────┤│14│火藥│1瓶│供改造槍彈之用。│├──┼─────────┼─────┼────────────┤│15│游標卡尺│1枝│供改造槍彈之用。│├──┼─────────┼─────┼────────────┤│16│挫刀│枝│供改造槍彈之用。│├──┼─────────┼─────┼────────────┤│17│老虎鉗│1枝│供改造槍彈之用。│├──┼─────────┼─────┼────────────┤│18│鐵鎚│2枝│供改造槍彈之用。│├──┼─────────┼─────┼────────────┤│19│鋼刷│1枝│供改造槍彈之用。│├──┼─────────┼─────┼────────────┤│20│攻牙器│1枝│供改造槍彈之用。│├──┼─────────┼─────┼────────────┤│21│固定鉗│1組│供改造槍彈之用。│├──┼─────────┼─────┼────────────┤│22│鐵鋸│枝│供改造槍彈之用。│├──┼─────────┼─────┼────────────┤│23│電動研磨棒│1台│供改造槍彈之用。│├──┼─────────┼─────┼────────────┤│24│電動磨光機│1台│供改造槍彈之用。│├──┼─────────┼─────┼────────────┤│25│電鑽│1台│供改造槍彈之用。│├──┼─────────┼─────┼────────────┤│26│鑽頭│枝│供改造槍彈之用。│├──┼─────────┼─────┼────────────┤│27│膛線鑽頭│1枝│供改造槍彈之用。│├──┼─────────┼─────┼────────────┤│28│噴燈│2台│供改造槍彈之用。│├──┼─────────┼─────┼────────────┤│29│斜口鉗│2枝│供改造槍彈之用。│├──┼─────────┼─────┼────────────┤│30│起子│3枝│供改造槍彈之用。│├──┼─────────┼─────┼────────────┤│31│接著劑│2瓶│供改造槍彈之用。│└──┴─────────┴─────┴────────────┘
附表3之1┌──┬─────────┬─────┬────────────┐│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1│制式gauge霰彈│顆│均係制式gauge霰彈,具│││││殺傷力。│└──┴─────────┴─────┴────────────┘附表4: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WALTHER廠PPK/S型│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半自動改造手槍││,認係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槍身組合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滑套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