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郎玉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郎玉麟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郎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記載誤繕部分,均經本院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及編號3、4所示之轉讓禁藥2罪,固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且犯罪時間尚屬相近,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惟其所為造成毒品之氾濫,對社會法益之侵害效應大,仍應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及附表編號3、4所示2罪,曾經分別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2月及10月所形成之內部界線,兼衡受刑人現年60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如附表所示判決原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附表:受刑人郎玉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4086、14087號106年度偵字第14086、140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6日108年12月26日備註1.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866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11號)。2.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2月,受刑人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36號判決為程序駁回。1.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866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11號)。2.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4年2月,受刑人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36號判決為程序駁回。編號34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9月3日106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4086、14087號106年度偵字第14086、140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6日108年12月26日備註1.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867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10號)。2.編號3、4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36號判決為程序駁回。1.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867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10號)。2.編號3、4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36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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