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書記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又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如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之承辦法官陳邦豪、胡宏文、胡芷瑜及書記官莊志凱迴避,惟迄未提出證據釋明該事件承辦法官及書記官有何應自行迴避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事。且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裁定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上開承辦法官及書記官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該事件裁定終結後聲請迴避,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