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5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7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