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已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中旬至96年2月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87號裁定予以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於96年2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均經確定,此分別有各案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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