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