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55號

原告 邱麗庭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4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蘇冠璇

附表: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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