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93年2月2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7月5日法矯字第09609065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