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69號抗告人丙○○
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法院裁定正本係於民國96年5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1日,至同年月28日屆滿(按5月26日及27日為周休二日),抗告人遲至同年6月1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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