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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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84號聲請人 簡玉春 相對人身體密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就任相對人清算人,茲因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8年11月11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迄未准予核備等情,有辦案進行簿查詢結果附卷可憑,然依前開規定,簿冊保管人之指定,以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為前提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