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11,200元,應繳裁判費51,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688元。(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