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具保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具保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