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林本堂產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林正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間請求給付補助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聲明第1項確認之訴部分,係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76,000元本息之前提基礎事實,是依原告之主張,原告因起訴所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聲明第2項定之,即1,77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