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債權人 阮昱森 債務人 鄭茂堂鄭富榮 之繼承人
鄭美秀 即鄭富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鄭富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
四、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就本件所為之駁回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業經本院對債務人及第三人 許鄭華美鄭麗華 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32276、32904、33356、33808號支付命令(各案請求金額均為1,000,000元),且因債務人異議而視為起訴,故債權人之聲請顯係就同一事件重複請求為由,予以駁回。惟經債權人陳報,其已將前述訴訟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9、93、99、107號)全部撤回,並無同一事件重覆繫屬情事,而上開主張經本院審酌,認有理由,爰撤銷系爭裁定,並核發支付命令如第一項所示。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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