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961號債權人 鄒瀚逸 債務人 王者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者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自民國103年8月15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若無法釋明,應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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