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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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2957號債權人三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祥 債務人建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其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與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