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1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林福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玖萬叁仟陸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