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廖敏伶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 江亞芝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54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