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5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士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565、1139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馮士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馮士庸與陳 婉芸 曾為校園同事,其後相處互動過程對 陳婉芸 漸生好感,即於民國100年9月起開始追求陳婉芸,惟遭陳婉芸拒絕。馮士庸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自100年11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之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臉書」(即Facebook,馮士庸在臉書化名為「 陳映成 」)搜尋功能,先尋得陳婉芸所任職新竹私立光復高級中學之學生彭○琪、郭○薏、魏○安、楊○竹、辛○翰、江○柔、林○如、葉○汝及陳○均等人(姓名資料詳卷),再接續以傳送登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訊息(詳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指摘、傳述關於陳婉芸之個人性向、外型等私領域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貶損陳婉芸名譽之事。嗣陳婉芸經由學生轉知後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婉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馮士庸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士庸於本院審理時所坦承,且經
證人即告訴人陳婉芸於偵查中指訴被告自100年11月間,在臉書上陸續加入很多我的學生,他在學生的臉書上寫「陳婉芸喜歡女生、身材像媽媽、臉像女同志」,如果有女學生在臉書上幫我講話,他就會在女學生的臉書上說「妳是陳婉芸的女朋友嗎?妳跟她交往嗎?」,再複製到其他學生的臉書上,是學生告訴我,並將臉書上訊息往來對話紀錄提供給我,且我其他的同事也有收到相關的訊息等詞明確(竹他卷第3-4頁、第11頁;竹偵卷第3-5頁、第104-105頁;中他卷第150頁),並有被告提出其與告訴人自100年1月23日至同年9月6日間之臉書訊息對話內容與合照2張、告訴人提出臉書發送訊息之列印資料(被告馮士庸於臉書化名為「陳映成」)、臉書化名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參(竹他卷第16-19頁、第22頁;中他卷第156頁),以及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臉書對話訊息內容之證據出處可佐。
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
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且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再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又臉書社群網站的功能特色主要是使用文字發表個人意見、評論與他人透過訊息進行對話,以及發送與接收簡短訊息方式與親朋好友保持聯繫,涉及社交功能,而凡登入帳號者可閱讀短文或與他人往來對話,即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縱使用者設定「只限朋友」、「朋友的朋友」閱讀,然臉書社群網站強調人際網絡建立,朋友群經常快速累積,甚至「朋友的朋友」不限於經使用者自己認可同意加入,朋友們有各自的朋友群,朋友網絡不斷擴大,可能是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亦可閱讀,性質上無異於接近傳播媒體對象是不特定人,自可據以認定成立「意圖散布於眾」要件。查被告以化名「陳映成」於臉書上搜尋告訴人任職學校之學生,先傳送刊登「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ㄅ,你跟婉芸去過月眉嗎,還說有養刺蝟」、「她還是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等訊息以確認對象學生認識陳婉芸,復先後傳送刊登如附表所示「我知道蠻常跟女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味就是,還蠻man的,還有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感覺你很在意她交很久吧」、「陳婉芸交過很多女朋友嗎?」、「田○棋是她女友嗎,還是你」、「我看過她跟一個很娘的男生,還去過他家,就一直覺的她喜歡女生」、「她交過很多女朋友嗎」、「我懷疑她喜歡女生」、「她太圓了,陳 圓圓 不是嗎,尤其屁股跟大腿,大家都知道吧,所以她移動速度很慢,像多啦
a夢」、「她很胖很油」、「總之他太油了,太油會受不了,以前吃炒飯,結果炒飯很油,想吐」、「她以前叫河豚唷,陳婉芸」、「三圍我不知道,哈,不過可能都很接近,因為很圓」、「身材像媽媽,臉像女同志,恩\\」、「那大頭照是最近的嗎,她剪短應該很帥」、「我想應該會有很多女生暗戀她吧」、「你交過幾個女朋友呢」、「看起來是t(指陳婉芸)會喜歡的型」、「很娘吧」、「你愛她嗎」、「想交往唷」等文字內容,直指或暗示告訴人為同性戀者之事,且惡意指稱其臉部、屁股、大腿或三圍之外型身材,客觀上已足使閱覽該等內容之不特定人,就所指涉特定之具體事實有所認知無疑。而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然亦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甚至遭部分保守人士所嫌棄,況個人性向屬當事人間極為私密之事,苟非當事人對外自認(即一般所謂「出櫃」)而為人所週知之外,他人無端以同性戀者稱之或影射,顯係對其人格尊嚴及個人之感情價值有所減損;又衡諸告訴人既非政治人物或影視名人,其任教於校園乃憑藉專業知識技能授業予學生,與其私生活性向或外型身材無涉,參以,被告於審理時亦供稱其知道告訴人並不胖也不是公眾人物,當時傳送這些訊息是出於探詢之意,但確實造成對告訴人之詆毀等語(本院卷第32頁),足認被告傳送訊息係為探詢而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益徵其係基於誹謗之惡意而為之。從而,上開不實指摘傳述之文句內容僅涉及私德、私領域之事,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毀損告訴人依憑才智、工作、地位等社會評價所建立之聲譽、形象甚明,而被告對於告訴人之性向並非確信明瞭、亦明知告訴人之身形勻稱,竟於臉書上傳送登載如附表所示文句,惡意散布上開事項,顯係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以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詆毀告訴人名譽之事,已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馮士庸之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如下。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傳送附表編號1至
9所示之訊息予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人,時間甚為接近,且均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原起訴意旨認係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普通誹謗罪,殊未慮及以散布文字為之,容有未洽,惟基本之社會事實相同,且於本院審理時已對被告告知上開罪名之變更,給予防禦權、為己答辯機會之保障,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同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予以審理。本院審酌被告因追求告訴人遭拒而心生不滿,竟不思尊重告訴人之意,而在臉書上搜尋告訴人任教學校之學生,在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臉書上傳送登載訊息,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對於校園學生或其他瀏覽者就告訴人產生人格上之負面評價,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於審理時終能坦認己過,並當庭向告訴人道歉,另考量對告訴人所造成名譽毀損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附表:
┌─┬──────────┬───────────────────┬────┐│編│時間│臉書對話訊息之內容│證據出處││號├──────────┤││││對象(臉書化名詳卷)│││├─┼──────────┼───────────────────┼────┤│1│100年11月16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你跟│竹他卷第││├──────────┤婉芸去過月眉嗎,她還說有養刺蝟,她還是│40頁│││彭○琪│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女││││(臉書化名「甜○琪」)│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味就是,還蠻man的,還有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感覺你很在意她交│││││很久吧」、「陳婉芸交過很多女朋友嗎?」││├─┼──────────┼───────────────────┼────┤│2│100年11月15日、16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竹他卷第│││、17日│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ㄅ,你跟│41-42頁││├──────────┤婉芸去過月眉嗎,還說有養刺蝟」、「她還│、第194-│││郭○薏│是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201頁││││女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味就是,還蠻man的」、「田○棋是│││││她女友嗎」、「我看過她跟一個很娘的男生│││││,還去過他家,就一直覺的她喜歡女生」、│││││「她太圓了, 陳圓圓 不是嗎,尤其屁股跟大│││││腿,大家都知道吧,所以她移動速度很慢,│││││像多啦a夢」││├─┼──────────┼───────────────────┼────┤│3│100年11月17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你跟│竹他卷第││├──────────┤婉芸去過月眉嗎,她還說有養刺蝟,她還是│43-44頁│││魏○安│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女│、第202-││││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206頁││││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味就是,還蠻man的,還有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田○棋是她女友嗎│││││,還是你」、「她交過很多女朋友嗎」、「│││││我懷疑她喜歡女生」││├─┼──────────┼───────────────────┼────┤│4│100年11月15日、16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你幾│竹他卷第││├──────────┤年級,跟她去過月眉嗎,還說有養刺蝟,我│45-47頁│││楊○竹│是她朋友,沒很熟的,她還是像小孩子一樣││││(臉書化名「○竹」)│,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女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我覺得它可能喜歡女生」、│││││「我看過他跟一個很娘的男生,一直覺的她│││││喜歡女生阿」、「你跟她交往嗎」││├─┼──────────┼───────────────────┼────┤│5│100年11月17日、19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你跟│竹他卷第││├──────────┤婉芸去過月眉嗎,她還說有養刺蝟,她還是│48-55頁│││辛○翰│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女│、第128-││││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138頁││││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味就是,還蠻man的,還有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我猜他喜歡女生」│││││、「她太圓了,陳圓圓不是嗎,尤其屁股跟│││││大腿,大家都知道吧,所以她移動速度很慢│││││,像多啦a夢」、「她很胖很油」、「總之│││││他太油了,太油會受不了,以前吃炒飯,結│││││果炒飯很油,想吐」、「她以前叫河豚唷,│││││陳婉芸」、「三圍我不知道,哈,不過可能│││││都很接近,因為很圓」、「身材像媽媽,臉│││││像女同志,恩\\」、「那大頭照是最近的│││││嗎,她剪短應該很帥」││├─┼──────────┼───────────────────┼────┤│6│100年11月16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竹他卷第││├──────────┤你跟婉芸去過月眉嗎,她還說有養刺蝟,她│56頁│││江○柔│還是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女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味就是,還蠻man的,還有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她太圓了,陳│││││圓圓不是嗎,尤其屁股跟大腿,大家都知道│││││吧,所以她移動速度很慢,像多啦a夢」││├─┼──────────┼───────────────────┼────┤│7│100年11月19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你跟│竹他卷第││├──────────┤婉芸去過月眉嗎,她還說有養刺蝟,她還是│57-61頁│││葉○汝│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女││││(臉書化名「葉○靈」)│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味就是,還蠻man的,還有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身材像媽媽,臉像│││││女同志,恩\\」、「我想應該會有很多女│││││生暗戀她吧」、「她剪短頭髮應該很帥」、│││││「你交過幾個女朋友呢」、「看起來是t會│││││喜歡的型」││├─┼──────────┼───────────────────┼────┤│8│100年11月15日、17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竹他卷第││├──────────┤你幾年級,跟她去過月眉嗎,還說有養刺蝟│62-66頁│││陳○均│」、「她還是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中他卷│││(臉書化名「好○瘦」)│,我知道蠻常跟女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第55-75││││、「我一直懷疑她喜歡女生」、「她常跟女│頁││││學生出去阿」、「猜她愛女生阿」、「她很│││││胖很油阿,滑溜溜的」、「太油會受不了,│││││以前吃炒飯,結果炒飯很油,想吐」││├─┼──────────┼───────────────────┼────┤│9│100年11月17日、18日│「你認識陳婉芸嗎,光復的美容教師,你跟│竹他卷第│││、19日│婉芸去過月眉嗎,她還說有養刺蝟,她還是│67-83頁││├──────────┤像小孩子一樣,常玩圈叉,我知道蠻常跟女│;中他卷│││林○如│學生出去,大概是這樣,沒聽說過交男友,│第15-54│││(臉書化名「零○伍」)│不過她都跟女生比較好,不過她也蠻沒女人│頁││││味就是,還蠻man的,還有她住的地方好像│││││磁場不是很乾淨唷」、「我看過他跟一個很│││││娘的男生」、「很娘吧」、「一直覺得她喜│││││歡女生阿」、「她喜歡女生阿」、「她太圓│││││了」、「恩,陳圓圓,不是嗎」、「她很胖│││││啦」、「尤其屁股跟大腿,大家都知道吧」│││││、「所以他移動速度很慢」、「像多啦a夢│││││」、「你愛她嗎」、「想交往唷」、「她以│││││前叫河豚唷,陳婉芸」、「三圍我不知道,│││││哈,不過可能都很接近,因為很圓」、「身│││││材像媽媽,臉像女同志,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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