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恐嚇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恐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妨害自由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受刑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277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5年2月7日│95年2月7日│├───┬───┼─────────────┼─────────────┤│偵│機關│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446│1446│├───┼───┼─────────────┼─────────────┤││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年│95│95│││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1345│1345││├─┼─┼─────────────┼─────────────┤│實│判│年│││││決├─┼─────────────┼─────────────┤│審│日│月│││││期├─┼─────────────┼─────────────┤│││日│││├───┼─┴─┼─────────────┼─────────────┤││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年│95│95││確│案├─┼─────────────┼─────────────┤│││月│上易│上易││定│號├─┼─────────────┼─────────────┤│││日│1345│1345││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2│12│││期├─┼─────────────┼─────────────┤│││日│21│21│├───┴─┴─┼─────────────┼─────────────┤│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符合│符合││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2月│1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