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3、4等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等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肅清煙毒條例施│麻醉藥品管理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常業竊盜罪│││用毒品罪│用毒品罪│例施用麻醉藥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84年12月間某日│85年8月31日起│86年7月14日之│86年7月11日│90年8月20日起│││起至85年6月20│至86年7月初止│前4日內某時點││至同年9月10日│││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3年度│彰化地檢86年度│彰化地檢86年度│彰化地檢86年度│彰化地檢9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734號│偵字第8426號│偵字第8426號│偵字第6374號│偵字第6231號、│││││││第7630號、第78│││││││43號、第790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最││中分院│院│院│院│中分院││後├──────┼───────┼───────┼───────┼───────┼───────┤│事│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易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實││2322號│1150號│1150號│2055號│978號││審├──────┼───────┼───────┼───────┼───────┼───────┤││判決日期│85年12月17日│87年1月21日│87年1月21日│86年9月25日│92年10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最高法院││定││中分院│院│院│院│││判├──────┼───────┼───────┼───────┼───────┼───────┤│決│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訴字第│86年度易字第│93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1150號│1150號│2055號│366號││├──────┼───────┼───────┼───────┼───────┼───────┤││判決確定日期│85年12月17日│87年3月15日│87年3月15日│87年11月7日│93年1月30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刑法第212條│刑法第322條│││9條第1項│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月又1│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9月│││月││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