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17號上訴人錦星綢線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進源綢線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61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