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張秋貴 │土地銀行新│2381-4│6,560元│93年8月31日│BSA0000000│││││興分行││││││├──┼──────┼─────┼──────┼────────┼───────┼──────┼───┤│2│ 黃麗雪 │華南銀行東│000000000│2,250元│93年8月31日│0000000│││││高雄分行││││││├──┼──────┼─────┼──────┼────────┼───────┼──────┼───┤│3│ 呂淑雲 即上勇│第一銀行五│104599│2,200元│93年8月31日│UV0000000││││機車行│福分行││││││├──┼──────┼─────┼──────┼────────┼───────┼──────┼───┤│4│ 蔡添財 │高雄市第二│233-9│29,450元│93年9月1日│BA0000000│││││信用合作社│││││││││三多分社││││││├──┼──────┼─────┼──────┼────────┼───────┼──────┼───┤│5│ 張傳吉 │高雄縣鳳山│0000000-0│4,450元│93年8月31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鳥松分社││││││├──┼──────┼─────┼──────┼────────┼───────┼──────┼───┤│6│ 許麗雪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8,100元│93年9月20日│CG0000000│││││行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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