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48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逢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8,178元,然債務人積欠本金僅為80,269元,故請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分別列明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利息金額、違約金金額,總金額,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