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吳永文
吳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双興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吳双興、 吳石順吳盛全吳喜全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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