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慶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8月(1次)│││││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2月(1次)││├──────┼─────────┼─────────┼─────────┤│犯罪日期│98.11.17│97年間起至98年12月│││││底止之期間內││├──────┼─────────┼─────────┼─────────┤│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8年度選偵│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4、46、47、48│第5215號、臺中地檢││││、49號│99年度偵字第2179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99年度選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審││1185號│1929號│││├────┼─────────┼─────────┼─────────┤││判決日期│99.07.27│101.01.11││││││││├─┼────┼─────────┼─────────┼─────────┤│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417號│1929號│││├────┼─────────┼─────────┼─────────┤││判決確定│100.03.24│101.03.13││││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65號│字第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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