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蕭振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88,865元│民國95年4月10日│5%│├──┼──────┼───────────┼──────┤│002│96,774元│民國95年4月10日│5%│├──┼──────┼───────────┼──────┤│003│21,464元│民國95年4月10日│5%│├──┼──────┼───────────┼──────┤│004│83,741元│民國95年4月10日│5%│├──┼──────┼───────────┼──────┤│005│68,389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6│102,636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7│25,664元│民國95年3月24日│5%│├──┼──────┼───────────┼──────┤│008│221,459元│民國95年4月10日│5%│├──┼──────┼───────────┼──────┤│009│21,823元│民國95年10月16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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