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袁建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股務代理公司掛失,聲請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科妍生物科│91-ND-9100│股票│1│1000│原名:科景│││技股份有限│06359-3││││生物科技股│││公司│││││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