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12號原告廣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被告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彥呈 兼訴訟代理人 何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08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何翰昇於本院公務電話聯絡時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其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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