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原告 謝冠賢 被告 劉凱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