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登賓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22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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